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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违法典型案例(六)

作者:君需环境 更新时间:2025-09-29 点击数:

危废违法案例(六)

1.长治高新区“1.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接潞城区翟店街道办上报“翟店村附近夜间出现刺鼻气味”后,立即安排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排查。1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翟店村东侧约1.5km处荒沟内有黑褐色不明液体,立刻赶赴现场核实。发现现场气味刺鼻后,高新区分局当即联合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沿途监控逐帧筛查发现,1月3日和4日凌晨1时至3时,一辆无牌自卸运输车往返于事发地和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院内废料车间发现6个储罐和2个反应釜,现场气味刺鼻,同荒沟内黑褐色液体气味类似。高新区分局委托山西高新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所对储罐和反应釜内以及荒沟内的液态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处属同一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40”,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经调查,嫌疑人郑某辉于2024年12月开始租赁该公司废料车间,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组装简易生产装置加工液体防水材料。为降低和节约成本,自2024年12月25日开始,郑某辉以一车100-150元不等的价格,将加工产生的废水分5次交给翟店村村民杨某峰非法倾倒至该荒沟内,共计约4吨。2025年4月24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委托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和受污染土壤进行了有效处置。

【查处情况】

2025年5月,高新区分局配合潞城区翟店街道办依法取缔该非法加工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2025年3月18日高新区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长治市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本案中,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构建的“全民监督、群防群治、合力打击”环境监管模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利用无人机开展排查,锁定违法倾倒点,并同步开展司法鉴定固定证据。与此同时,交警、交通部门利用车辆监控系统开展溯源,追踪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立案侦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非法加工点,并对危险废物和受污染土壤进行有效处置。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短时间内破获该案,有效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运城市河津市毛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永和村和樊家坡村后荒沟内倾倒有大量不明液体。河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发现沟内倾倒有大量黑褐色不明液体,并伴随有刺鼻气味,同时现场还留有两条明显的重型货车轮胎痕迹。执法人员对沟内不明液体进行测试,显示pH值为1,呈强酸性,初步判定不明液体为危险废物。河津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通过走访群众,排查道路监控、调查车辆痕迹等,确定作案时间范围和行车轨迹,最终通过天眼系统锁定了倾倒货车车牌信息。经查,涉案危险废物来源于运城市盐湖区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为了防止污染物扩散,案发后,河津分局联合当地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将周边受染土壤进行了全部清挖收集,共计79.25吨。2025年3月1日,经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显示,沟内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废酸(代码900-000-34),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3月7日,河津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至河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查处情况】

2025年3月14日,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对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刑事立案,目前已刑事拘留4名嫌疑人员,上网追逃3名嫌疑人员,扣压违法车辆一辆,并对运城市盐湖区某公司予以查封。为实现全链条打击,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

【案件启示】

1.本案从发现到侦破,充分运用无人机、天眼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快速收集违法证据,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员,大幅提升了执法效能。2.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同时,强化与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及时清挖受污染土地,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

3.双台子区某洗车服务中心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执法人员与双台子区应急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双台子区某洗车服务中心利用陆家镇赵家村十组动迁区域一片空地,从事油罐车清洗活动,将产生的废液排放至场地西南侧及东侧2个渗坑内,双台子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渗坑内黑色液体、坑内地下土壤及周边对照区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

2025年7月3日,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检测结果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渗坑内物质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渗坑内土壤环境已受到损害。【查处情况】双台子区某洗车服务中心在从事油罐车清洗活动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排放至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5年7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件启示】清洗油罐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自身的自律。目前,该行业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缺失,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采用渗坑排放等非法方式处理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危害。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勘察隐蔽的违法现场,高科技手段成为调查的关键。无人机勘察凭借其独特优势,解决了地面巡查耗时费力、容易遗漏关键证据等问题,大大提高执法调查的工作效率。

4.马某等3人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的信访线索,反映大洼区唐家镇新建村一处停车场内堆放不明物质并散发异味,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经查,该停车场由盘锦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雇佣王某租赁,该公司为油田修井作业提供车辆服务。马某指使陈某和王某将运输车辆罐底的含油泥沙等含油废物分两次清理并倾倒在停车场内,通过地磅称重,总重量达28.7吨。土壤监测显示石油烃含量超出闲置场地外参照点5至19倍,已造成土壤污染;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HW08石油开采和联合站贮存产生的油泥和油脚”规定,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这些倾倒在无“三防”措施场地内的含油废物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马某、王某、陈某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7月3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此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利润冲昏头脑,认为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千方百计违反法律规定,将近三十吨废含油泥沙倾倒于无“三防”措施的土壤中,影响土壤植被的生长,致使土壤微生物菌种无法存活,土壤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此案有组织者、有实施者,弃生态环境于不顾。殊不知,任何个人和单位,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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