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知识小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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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固体废物属性的变更
问题:公司产生的脱硫系统泥渣,在原环评中被定性为了危险废物,但其本质应属于脱硫石膏类物质,根据相关的脱硫石膏的固废属性定性情况,应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后续我们提出申请并委托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经鉴别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请问后续需要怎么变更其管理属性,需要在固废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操作吗?如何操作呢?
答复: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与原环评审批文件不一致的,应组织技术单位依据产生来源、原辅材料成份及生产工艺,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新确定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管理。
2企业实际危废超过环评量的50%--120%,项目可以纳入验收吗?
问题:某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复: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3验收完成后,如何变更固废属性?
问题: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系统会产生喷淋废水,在2010年做环评时,环评报告书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企业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废进行转移处理。在2019年,通过与同类企业进行交流发现,同类企业在办理环评时将此类喷淋废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废液)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查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其中也没有该企业喷淋废水的类别。那么问题来了: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工作,此类喷淋废水如果变更为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该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答复: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已验收投运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如喷淋废水转为一般废水自行处理,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4危废转移和接收重量必须一致吗?
问题: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的相关疑问,产废单位提供的危废重量和经营单位的重量偏差允许值是多少,可否有政府文件或导则、法规支撑。
答复: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产废单位移出量和经营单位接收量的偏差值,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无相关规定。为加强危险废物运输安全,防止遗撒等情况出现,根据日常监管经验,综合考虑不同计量装置误差等情况,我处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移出量和接收量设置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小于等于100公斤(包含100公斤):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8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600%。
(2)100公斤~1吨(包含1吨):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8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400%。
(3)1吨-3吨(包含3吨):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9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200%。
(4)3吨以上: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9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150%。
5多桶同样的危废可以打一个标签不?确实想共用怎么弄?
问题:如果一种桶装危险废物50L,8桶同样的危险废物码放在一个托盘上,危险废物标签该如何打,是否可以打一个标签,标签尺寸是大?
答复: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5.3.4要求,对于盛装同一类危险废物的组合包装容器,应在组合包装容器的外表面设置危险废物标签。5.3.5要求,容积超过450L的容器或包装物,应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来信咨询的8个50L的桶装危险废物放置在一个托盘上,可设置为一个组合包装容器,但需要进行固定,如使用薄膜缠绕方式。总容积未超过450L的,可以设置一个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尺寸大小建议为15*15c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