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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相关问题的互动交流

作者:君需环境 更新时间:2026-04-10 点击数:

关于危险废物相关问题的互动交流

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中的“一物一码”,是一类物质一码,还是盛装危废的容器一个一码?

答: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物一码是盛装危险废物的每个容器一个数字识别码。

2、废弃的水性漆产品包装桶、废弃的水性漆生产原料包装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废弃的水性漆产品包装桶、废弃的水性漆生产原料包装桶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产生的机油过滤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是?

答: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产生的机油过滤器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

4、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废助镀剂、浮渣、底渣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危险废物?

答: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和废助镀剂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336-103-23”。热镀锌锅产生的浮渣和底渣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5、《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900-200-08和900-006-09两类废物,该如何理解?

答:含油金属屑主要由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大多因沾染的切削油和切削液而具有危险特性(尤其是未经压榨处理的),危险特性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和“900-006-09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相似,因此归类为这两类管理。

6、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壤是否可以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判断其属于危险废物?

答:(1)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壤不能当成有毒有害物质和土壤的混合物,不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因此,不能根据该标准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2)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6-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对其危险特性予以判断。

7、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采集8个样品开展鉴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样品数各为2个,即超标份样总数为4,鉴别结果该如何判定?

答:危险废物鉴别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表1确定采集最小份样数为8个,检测结果依据表3确定超标份样数限值为3个,即检测结果如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份样数≥3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易燃性或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如果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的份样数各为2个,根据相关标准判断固体废物不具有易燃性,也不具有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即危险特性判断应按照标准确定的单一危险特性超标样品份数,不同危险特性的超标样品份数不累加。

8、农药行业用于处理高含盐废水的三效蒸发装置产生的盐是否都是危险废物?

答:农药原药以及能直接作为农药使用的农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三效蒸发处理废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赤霉酸生产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和蒸发处理残渣(液)类危险废物”。不能直接作为农药使用的农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三效蒸发处理废盐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暂时贮存和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该如何理解?贮存点是否也要设立贮存分区标志?

答: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是指任意时刻危险废物贮存点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不应超过3吨。 2.贮存点不用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存放在贮存点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10、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项目产生废有机溶剂,属于易挥发VOC危险废物,但废有机溶剂是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再放置在危废仓库,那么该情况是否属于上述的“贮存易产生VOCs危险废物贮存库”,危废仓库需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答:如果易挥发VOCs危险废物经包装后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污染控制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可以不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废气治理设施。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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