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
2026年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对危险废物处置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升级与新增规定,核心集中在管理体系、流程管控、责任强化三大维度。
一、核心新增与升级制度
1、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
(1)新增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根据危废危害特性与产生数量,科学评估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全国危废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实现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控与信息化追溯。
(2)跨省转移优化:转移出省利用的,需通过信息平台提前报送移出地与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原规定为备案,管理更前置)。
2、强制责任保险入法
新增条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强化风险兜底能力。
3、贮存期限与许可精准化
(1)明确规则:危废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原法仅规定 “报经批准”,审批主体更明确)。
(2)禁止行为细化:禁止将危废混入非危废贮存,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做安全性处置的危废。
4、应急与特殊场景管理
(1)新增应急条款: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需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效率。
(2)禁区扩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危废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法律责任重大升级
1、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1)擅自倾倒 / 堆放危废:由原 “处置费用3-5倍(不足20万按20万计)”,调整为20万元—2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200万元—500万元。
(2)无许可证经营危废:收集/贮存环节罚则细化,利用/处置环节100万元—500万元(原法幅度一致,新增细分场景)。
(3)将危废委托给无证单位:对委托方罚款提升20万元—200万元,直接责任人可处5—15日行政拘留。
2、双罚制与代履行强化
(1)双罚制:对单位违法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
(2)代履行:危废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且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代为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并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
(3)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新增衔接条款:违法排放危废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数额按防治设施运行成本、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
三、衔接与配套重点
1、法典施行时间:2026年8月15日,届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相关规定统一适用法典。
2、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衔接:名录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动态调整危废属性,新增12类物质(如石油炼制废催化剂、实验室废物等),明确豁免管理清单。
3、实验室废物纳入管理:各级各类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废的,按危废管理(此前部分场景未明确)。
四、实务操作要点
1、流程合规:需同步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通过全国危废信息系统申报信息,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2、转移合规:跨省转移需严格履行 “申请 — 批准” 程序,利用环节需提前报送信息,避免违规。
3、责任落实:投保环保证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贮存期限与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