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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固废危废法条的新变化

作者:君需环境 更新时间:2026-08-18 点击数:

生态环境法典:固废危废法条的新变化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生态环境法典与固废法相比,新增和强化的主要内容如下。

固废危废法条的新变化(红色为新增和强化内容)

条款对比

《生态环境法典》

《固废法》

1.新增违法行为

第1179条: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120条: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细分收集、贮存与利用、处置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1178条:

一、企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1、  没收违法所得;

2、从事收集、贮存:处20-100万的罚款;

3、从事利用、处置:处100-500万

二、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所得,

2、从事收集、贮存:处10-50万的罚款,

3、从事利用、处置:处50-200万的罚款

第114条:

一、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100-500万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200万的罚款

3.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处罚

第1178条:

其他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50万的罚款。

/

4.对未制定工业固废管理台账,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第1171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20万罚款。

第102条: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的处罚更合理

第1175条:

(二)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三)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处5-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100万的罚款。

第112条: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处10-100万的罚款。

6.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罚更合理

第1175条:

(七)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5-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100万的罚款。

第112条: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10-100万的罚款。

7.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更重

第1175条:

(八)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处20-100万的罚款。

第112条: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10-100万的罚款。

8.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罚额不再按处置费用计算

第117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的,罚款数额为20-200万。

第102条: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9.对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处罚更重

第117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的,罚款数额为20-200万。

第112条: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0.固体废物“利用”的定义有所变化

第468条:

利用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替代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124条: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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